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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类办税指南】内蒙古国税“最多跑一次”业务事项清单
2018-04-08
  代开增值税发票(地税)

  【事项描述】

  转让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可以向地税机关提出代开申请。

  【报送资料】

  1.必须报送资料:

  (1)《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购销双方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购销双方身份证明。

  ——单位纳税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自然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服务承诺】

  【只跑一次】

  主管国税、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也可在税务机关公布的同城通办的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网上办理】

  纳税人可通过联合网厅、电子税务局在网上直接办理,无需上门。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3.因开具错误、销货退回、销售折让、服务中止等原因,已代开增值税发票需作废的,在代开当月,纳税人可向原代开机关申请作废已代开的发票;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以通过开具红字发票处理。

  4.自然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5. 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六联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三联。

  6.自然人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申请人无法到场的,可由经办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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