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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类办税指南】内蒙古国税“最多跑一次”业务事项清单
2018-04-08
  五证合一纳税人“一照一码”信息采集

  【事项描述】

  按照“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新设立的单位纳税人,首次到税务机关办理业务时,应进行补充信息采集,凭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办理涉税事宜,税务机关不再核发税务登记证。

  【报送资料】

  1.必须报送资料:

  (1)《纳税人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表》。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条件报送资料:

  无。

  【服务承诺】

  【只跑一次】

  主管国税、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也可在税务机关公布的同城通办的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网上办理】

  纳税人可通过联合网厅、电子税务局在网上直接办理,无需上门。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办理“一照一码”信息采集以后,应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进行相关税种的纳税申报。

  3.纳税人可通过与税务机关签订授权(委托)划缴协议,开通委托银行划缴税款业务,实现税款的快速划缴、高效对账和全程监控。

  4.未按照“一照一码”登记制度设立的纳税人仍按照原有税务登记制度办理登记,改革前核发的原税务登记证件在过渡期继续有效。

  5.需要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可按照发票办理事项依次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税控设备发行等服务事项。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申请增值税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等事项。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一照一码”信息采集

  【事项描述】

  按照“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新设立的单位纳税人,首次到税务机关办理业务时,应进行补充信息采集,凭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办理涉税事宜,税务机关不再核发税务登记证。

  【报送资料】

  1.必须报送资料:

  (1)《纳税人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表》。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条件报送资料:

  无。

  【服务承诺】

  【只跑一次】

  主管国税、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也可在税务机关公布的同城通办的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网上办理】

  纳税人可通过联合网厅、电子税务局在网上直接办理,无需上门。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办理“一照一码”信息采集以后,应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进行相关税种的纳税申报。

  3.纳税人可通过与税务机关签订授权(委托)划缴协议,开通委托银行划缴税款业务,实现税款的快速划缴、高效对账和全程监控。

  4.未按照“一照一码”登记制度设立的纳税人仍按照原有税务登记制度办理登记,改革前核发的原税务登记证件在过渡期继续有效。

  5.需要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可按照发票办理事项依次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税控设备发行等服务事项。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申请增值税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等事项。

  单位纳税人设立登记

  【事项描述】

  未按照“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新设立的单位纳税人,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报送资料】

  1.必须报送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条件报送资料:

  (1)已取得临时税务登记申报转办正式税务登记,同时应报送已发放的临时税务登记证件。

  (2)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应报送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

  (3)改组改制企业还应报送有关改组改制的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应报送:

  ——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

  ——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5)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报送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还应报送:

  ——注册地址及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应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应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应提供产权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首席代表(负责人)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外国企业设立代表机构的相关决议文件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其他代表机构名单(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等)。

  【服务承诺】

  【只跑一次】

  主管国税、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也可在税务机关公布的同城通办的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网上办理】

  纳税人可通过联合网厅、电子税务局在网上直接办理,无需上门。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办理本事项时限要求:

  (1)纳税人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经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 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自取得登记证书或经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其他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将承担《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4.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以后,应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按期进行相关税种的纳税申报。

  5.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应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以及开立的全部存款账户账号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6.纳税人可通过与税务机关签订授权(委托)划缴协议,开通委托银行划缴税款业务,实现税款的快速划缴、高效对账和全程监控。

  7.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如果是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的,在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其他单位解除非正常户以后,才能由临时经营纳税人税务登记申报转办税务登记。

  8.需要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可按照发票办理事项依次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税控设备发行等服务事项。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增值税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等事项。

  个体经营纳税人设立登记

  【事项描述】

  未按照“两证整合”登记制度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报送资料】

  1.必须报送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条件报送资料:

  (1)个体加油站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还应报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已取得临时税务登记的非正常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原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申报转办设立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还应报送已发放的临时税务登记证件。

  【服务承诺】

  【只跑一次】

  主管国税、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也可在税务机关公布的同城通办的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网上办理】

  纳税人可通过联合网厅、电子税务局在网上直接办理,无需上门。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办理本事项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经有关部门批准之日30日内, 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将承担《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4.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以后,应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或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按期进行相关税种的纳税申报。

  5.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应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以及开立的全部存款账户账号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6.纳税人可通过与税务机关签订授权(委托)划缴协议,开通委托银行划缴税款业务,实现税款的快速划缴、高效对账和全程监控。

  7.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如果是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的,在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其他单位解除非正常户以后,才能由临时税务登记申报转办设立税务登记。

  8.需要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可按照发票办理事项依次办理纳税人领用票种核定、增值税税控设备发行等服务事项。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增值税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等事项。

  临时经营纳税人设立登记

  【事项描述】

  纳税人选择以下方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1.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人或承租人。

  2.境外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

  4.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请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

  5.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

  【报送资料】

  1.必须报送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可不提供)。

  2.条件报送资料:

  (1)承包承租人及境外企业还应报送项目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还应提供居民身份认定书、境外注册登记证件。

  【服务承诺】

  【只跑一次】

  主管国税、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也可在税务机关公布的同城通办的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网上办理】

  纳税人可通过联合网厅、电子税务局在网上直接办理,无需上门。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办理本事项的时限要求:

  (1)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的,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2)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无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4)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报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应当自领取新的营业执照30日内, 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5)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自收到居民身份认定书之日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将承担《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4.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以后,应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或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按期进行相关税种的纳税申报。

  5.纳税人可通过税务机关申请签订授权(委托)划缴协议,开通委托银行划缴税款业务,实现税款的快速划缴、高效对账和全程监控。

  6.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应当在其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7.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请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在申请解除非正常户以后,才能由临时经营税务登记申报转办设立税务登记。

  8.需要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可按照发票办理事项依次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税控设备发行等服务事项。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增值税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等事项。

  自然人纳税人登记

  【事项描述】

  以自然人名义自行申报缴纳税款的中国公民、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地区人员申报办理个人基础信息登记。

  【报送资料】

  1.必须报送资料:

  (1)《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2)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原件及复印件。

  ——任职、受雇的外籍人员护照和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原件及任职证书或者任职证明;

  ——履约的外籍人员护照和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及从事劳务或服务的合同、协议原件。

  2.条件报送资料:

  无。

  【服务承诺】

  【只跑一次】

  主管国税、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也可在税务机关公布的同城通办的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网上办理】

  纳税人可通过联合网厅、电子税务局在网上直接办理,无需上门。

  【全省通办】

  提供全省通办服务。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应及时进行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登记或变更的,未及时登记或变更将会影响个人所得税申报、中国居民纳税人身份确定和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等事项的办理。

  委托代征协议签订

  【事项描述】

  县以上(含本级)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与代征人签订《委托代证协议书》,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但不得将法律、行政法规已确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委托他人代征。

  【报送资料】

  1.必须报送资料:

  《委托代征协议书》2份。

  2.条件报送资料:

  无。

  【服务承诺】

  【只跑一次】

  主管国税、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也可在税务机关公布的同城通办的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网上办理】

  纳税人可通过联合网厅、电子税务局在网上直接办理,无需上门。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注意事项】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变更税务登记(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

  【事项描述】

  未按照“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制度设立的纳税人税务登记情形发生变化,涉及改变税务登记证件内容的,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事项。

  【报送资料】

  1.必须报送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件。

  2.条件报送资料:

  工商营业执照内容发生变化的纳税人还应报送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服务承诺】

  【只跑一次】

  主管国税、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也可在税务机关公布的同城通办的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网上办理】

  纳税人可通过联合网厅、电子税务局在网上直接办理,无需上门。

  【同城通办】

  提供同城通办服务(同一盟市内)。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办理本事项的时限要求:

  (1)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将承担《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4.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将影响纳税人信用评价结果。

  5.按照“一照一码”登记制度设立的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的,按照“一照一码”信息变更事项办理。

  6.办理本事项时应当缴回原税务登记证件。原证件丢失的,应先按税务登记证件遗失补办事项进行处理。

  7.涉及到增值税税控设备发行信息变化的,依照本规范办理增值税税控设备变更发行。

  变更税务登记(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

  【事项描述】

  未按照“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制度设立的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发生变化,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信息变更的事宜。

  【报送资料】

  1.必须报送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条件报送资料:

  无。

  【服务承诺】

  【只跑一次】

  主管国税、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也可在税务机关公布的同城通办的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网上办理】

  纳税人可通过联合网厅、电子税务局在网上直接办理,无需上门。

  【同城通办】

  提供同城通办服务(同一盟市内)。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办理本事项的时限要求:

  (1)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将承担《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4.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将影响纳税人信用评价结果。

  5.按照“一照一码”登记制度设立的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的,按照“一照一码”信息变更事项办理。

  6.涉及到增值税税控设备发行信息变化的,依照本规范办理增值税税控设备变更发行。

  变更扣缴税款登记

  【事项描述】

  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信息变更的事宜。

  【报送资料】

  1.必须报送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条件报送资料:

  无。

  【服务承诺】

  【只跑一次】

  主管国税、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也可在税务机关公布的同城通办的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网上办理】

  纳税人可通过联合网厅、电子税务局在网上直接办理,无需上门。

  【同城通办】

  提供同城通办服务(同一盟市内)。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办理本事项的时限要求:

  (1)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将承担《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4.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将影响纳税人信用评价结果。

  5.按照“一照一码”登记制度设立的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的,按照“一照一码”信息变更事项办理。

  6.涉及到增值税税控设备发行信息变化的,依照本规范办理增值税税控设备变更发行。

  停业登记

  【事项描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或比照定期定额户进行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暂停经营的,在停业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的事宜。

  【报送资料】

  1.必须报送资料:

  (1)《停业复业报告书》2份。

  (2)税务登记证件。

  2.条件报送资料:

  (1)已办理领用票种核定的纳税人还应报送《发票领用簿》。

  (2)持有未验旧或未使用的发票的纳税人还应报送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服务承诺】

  【只跑一次】

  主管国税、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也可在税务机关公布的同城通办的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网上办理】

  纳税人可通过联合网厅、电子税务局在网上直接办理,无需上门。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3.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到税务机关办理延长停业登记,并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

  复业登记

  【事项描述】

  办理停业登记的纳税人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的事宜。

  【报送资料】

  1.必须报送资料:

  《停业复业报告书》2份。

  2.条件报送资料:

  无。

  【服务承诺】

  【只跑一次】

  主管国税、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也可在税务机关公布的同城通办的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网上办理】

  纳税人可通过联合网厅、电子税务局在网上直接办理,无需上门。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按申报停业登记时的停业期限准期复业的,应当在停业到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纳税人提前复业的,应当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3.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视为已恢复生产经营,税务机关将纳入正常管理,并按核定税额按期征收税款。

  4.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或提前复业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事项描述】

  欠缴税款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对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进行转让、出租、出借、提供担保等处分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报送资料】

  1.必须报送资料:

  (1)《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表》2份。

  (2)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清单。

  2.条件报送资料:

  无。

  【服务承诺】

  【只跑一次】

  主管国税、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也可在税务机关公布的同城通办的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网上办理】

  纳税人可通过联合网厅、电子税务局在网上直接办理,无需上门。

  【同城通办】

  提供同城通办服务(同一盟市内)。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向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任意一方报送报告,可不再向另一方税务机关另行报送。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

  【事项描述】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报送资料】

  1.必须报送资料:

  (1)《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具体份数根据纳税人合并或分立的数量确定。

  (2)合并、分立的批准文件或企业决议。

  2.条件报送资料:

  无。

  【服务承诺】

  【只跑一次】

  主管国税、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也可在税务机关公布的同城通办的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网上办理】

  纳税人可通过联合网厅、电子税务局在网上直接办理,无需上门。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同时依法缴清税款。

  3.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4.纳税人向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任意一方报送报告,可不再向另一方税务机关另行报送。

  发包、出租情况报告

  【事项描述】

  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应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税务机关报告。

  【报送资料】

  1.必须报送资料:

  承包(承租)协议合同复印件。

  2.条件报送资料:

  无。

  【服务承诺】

  【只跑一次】

  主管国税、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也可在税务机关公布的同城通办的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网上办理】

  纳税人可通过联合网厅、电子税务局在网上直接办理,无需上门。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

  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进行发包出租、情况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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