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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在10月1日以后取得工资,都是按照5000元扣除
2018-09-10
2018年9月7日晚间,结束了在山东省高密市永大致诚税务师事务所一天的培训,全国各地的朋友还在一起把酒言欢。财政部的同志辛苦加班发布了财税【2018】98号文,对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起征点”适用方式进行了规定。再次明确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 并按照新的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

其实上述问题原本不应该有任何争议,2011年那一次提高“起征点”就已经解决了大多数类似的操作问题。只要是在2018年10月1日以后发放工资薪金,不管你单位10月发的是10月的工资,还是10月发9月的工资,抑或是10月发放的是8月份的工资(这个公司老板心狠,一直就是押一个月再发工资),都是按照5000元的扣除标准执行。我们大体可以这样理解,10月发工资,按照5000元标准扣除计算应扣缴的税款,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10月,然后在2018年11月进行10月税款的申报。2018年11月为对应的纳税申报期。

有不少会计同学心很急,他平时都是这么操作的,8月份发7月工资,在8月前十五天的申报期就赶紧将刚才8月份所发工资的税款进行申报了;9月份发8月工资,在9月前十五天的申报期就赶紧将刚才9月份所发工资的税款进行申报了。这种申报方法如果带来的问题是:10月份发9月工资,按照5000元扣除,在10月的申报期就赶紧将刚才10月份所发工资的税款进行申报了。但是此时系统默认的是10月份申报的是你在9月份扣缴的税款,系统给出的扣除数还是3500。这个时候你就不要胡乱埋怨人家税务局的同志效率不高,你要检讨一下自己的申报方式。

工资权责月

工资发放月

税款申报月

适用免征额

9月

10月

11月

5000

9月

10月

10月

5000,但在10月无法实现申报,建议10月做一次税款零申报10月

10月

11月

5000

10月

10月

10月

5000,但在10月无法实现申报,建议10月做一次税款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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