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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备查:各税种纳税地点规定汇总】税收基础知识学习
2020-03-09
  各税种纳税地点规定汇总

  一、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3、《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所得税法》

  1、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3、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4、第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三、增值税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四)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三)《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四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当向其应税交易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自然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当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五)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四、消费税

  (一)《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二)《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

  消费税纳税地点,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以及自用应税消费品的,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五、契税

  (一)《契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二)《契税法(草案)》第十三条

  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六、土地增值税

  (一)《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纳税人应当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七、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占用耕地,应当在耕地所在地申报纳税。

  八、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法》第十一条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应税车辆的,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九、房产税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十、车船税

  《车船税法》第七条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十一、船舶吨税

  (一)《船舶吨税法》第六条

  吨税由海关负责征收。海关征收吨税应当制发缴款凭证。

  应税船舶负责人缴纳吨税或者提供担保后,海关按照其申领的执照期限填发吨税执照。

  (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7号)第八条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在延期事项发生地海关办理船舶吨税执照延期的海关手续,同时应提交延期申请。

  十二、烟叶税

  《烟叶税法》第七条

  纳税人应当向烟叶收购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烟叶税。

  十三、资源税

  《资源税法》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产品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十四、环境保护税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七条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十五、印花税

  《印花税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

  单位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个人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凭证订立、领受地或者居住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纳税人出让或者转让不动产产权的,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十六、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第十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十七、城市建设维护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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