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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即办事项的公告
2017-12-01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

  税务行政许可即办事项的公告

  2017年第9号

  为提高办税便利化程度,优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被各级税务机关列为风险纳税人名单的除外)申请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的,列入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即办范围,税务机关办理该项业务时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7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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