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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中股东的十三种连带责任
2024-06-18

1.一人公司人格否认的连带责任

一人公司作为特殊的公司类型,其因为发生法人否认情形时举证责任较为困难,因此发生举证责任倒置对的情形,即股东若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个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纵向人格否认的连带责任

公司法人人格纵向否认是公司法中常规的规定,是对现行经济条件下对公司所面对的情况所做的调整,是《民法典》中规定的主要内容是针对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

3.公司横向人格否认的连带责任

法人人格的横向否认是新公司法中的亮点规定,主要是指股东利用其两个以上公司(母子公司)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各公司应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突破公司的有限责任而追索其背后的任一公司。

4.有限责任公司未成立的连带责任

公司未成立,其未完成设立登记,即不具有完整的法人人格,因此法律后果由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受;股东为二人以上的承担连带债务。

5.股份有限公司未成立交易中的连带责任

同4。

6.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连带责任

股东抽逃出资是对原本设立公司架构的破坏,所以股东抽逃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监高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连带责任

同6。

8.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不足的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实缴,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也承担连带责任。

9.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出资不足的连带责任

发起人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缴纳股款,其他发起人也承担连带责任。

10.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连带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高损害公司利益,都应承担连带责任。

11.有限责任公司瑕疵股权转让中的连带责任

未在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非货币财产价额显著低于认缴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转、受让人都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若不知情,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12.公司分立中的连带责任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除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

13.公司简易注销中的连带责任

简易注销是为了解决普通注销中要面临的必须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需要等待较长的债权申报公告期间、较长的注销公告期间问题。然而有些公司为了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而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存续期无债务等承诺不实的,应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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