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侦破了沪市首例利用“加计抵减”税收优惠政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系列案件,捣毁开票窝点10个,涉案价税合计60余亿元。
经查,以唐某、张某、高某等人为首的3个职业虚开犯罪团伙为牟取不法利益,指使他人在本市注册成立了400余家服务类空壳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大肆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帮助受票企业偷逃税款并骗取国家留抵退税。
值得一提的是,这个团伙,与其他团伙不太一样,可谓是“技高一筹”:他们利用进项税“加计抵减”政策层层放大对外虚开发票的金额,却不增加要缴纳的增值税。
简单来说,初始成立空壳公司A0,向A1公司开具100万(不含税)增值税专票,则A0需要缴纳6万元的增值税,而A1取得发票后,利用加计抵减政策,可以扣除的进项税共计6×(1+15%)=6.9万元,因此,A1又可以向A2开具115万元的发票,而此时其不需要缴纳一分钱税款,相当于“零成本”。以此类推,到A5就能翻番,到A17就可以对外虚开1076.13万元票面金额,64.57万元税额的发票,不需要缴纳一分钱税款。
那么税务局是怎么发现的?
税务局协同公安等部门,利用大数据分析,检测到了有企业申报“加计抵减”项目的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严重不符,存在虚开犯罪的可能。
进而进行层层深挖,找到了准确的线索,并顺藤摸瓜,揪出了犯罪团伙,实现了对上游虚开企业和下游受票企业的全链条打击。
早在2021年,税务局就提出“严征管”,聚焦8个重点关注的行业和领域以及5项重点查处的涉税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需要引起纳税人的警觉。
为他人、为自己开具,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以及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都属于虚开发票。根据征管法规定:
“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切记不要虚开发票,只要涉嫌发票虚开,绝大多数情况下,老板进去了,会计也跟着进去了;老板出来了,会计可能还出来,所以万万不能为了一点点利益,赌上自己的未来!
我们在众多虚开发票的案件中发现,总会有很多企业“无辜”中招,明明是正规途径取得的发票,却被税务机关稽查。而尽管企业属于“善意取得”,有些情况往往也不能抵扣进项税和税前扣除。
当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二条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企业扣除凭证不仅限于发票,若其他凭证能够证明业务的真实性,且税务机关能够认可,则可以凭借该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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