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4项以普通发票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规定
文/段文涛
根据最新发布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5年第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有关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23号)规定,会员单位或客户通过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下列情形可凭交易所开具的免征增值税的普通发票,按照6%的扣除率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用于抵扣销项税额。
一、会员单位通过交易所购进用于非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取得交易所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开具的免征增值税的普通发票(发票左上角应带有“会员单位非投资性黄金”的字样),以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客户通过交易所购进购入标准黄金,取得交易所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开具的免征增值税的普通发票(发票左上角应带有“客户标准黄金”的字样),以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实物交割出库后实际用途由投资性用途改为非投资性用途的,凭交易所全额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已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并按照交易所重新全额开具的普通发票(发票左上角应带有“会员单位非投资性黄金”的字样)上注明的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四、会员单位在2025年11月1日以前从交易所购入并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标准黄金,在2025年11月1日后将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者加工后销售,应向购买方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若需要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已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并按交易所重新全额开具的普通发票(发票左上角应带有“会员单位非投资性黄金”)上注明的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另有一项是冲销以普通发票计算的进项税额,凭增值税专用发票确定进项税额用于抵扣。
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实物交割出库后实际用途由非投资性用途改为投资性用途的,应将已按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并按照交易所重新全额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左上角应带有“会员单位投资性黄金”的字样)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作进项税额抵扣。
相关术语及含义:
①交易所,是指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
②会员单位,是指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注册登记的会员;上海期货交易所适用有关会员单位政策的范围同上。
③客户,是指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登记备案的客户;上海期货交易所除会员单位范围外的交易主体。
④标准黄金,是指牌号与规格同时符合以下标准的黄金原料:
牌号:au99.99,au99.95,au99.9,au99.5;
规格: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
⑤投资性用途,包括直接销售,以及加工生产含金量99.5%及以上的金条、金块、金锭、金片或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法定金质货币。
⑥非投资性用途,是指用于投资性用途以外的情形。
⑦发生实物交割出库,是指交易所会员单位或者客户将在交易所已成交或者已交割的黄金从交易所指定的金库中提取黄金的行为。
⑧实际成交价格,是指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实际成交金额和上海期货交易所的实际交割货款,按照后进先出法原则确定,不包括交易费、手续费、仓储费等费用。
⑨报告用途改变信息: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实物交割出库后实际用途发生改变的,应在用途改变前且系标准黄金实物交割出库取得交易所开具相应发票当月起6个月内,向交易所提出用途改变申请报告用途改变信息。
扫一扫